日是时间点,如申请日,期间的起算日、合同生效日等。 溯及既往地确定期日,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。为了方便记忆,我把这种现象称为倒计时。倒计时,是为了实践的需要和理 论内部的圆通。考生对倒计时应当有高度的敏感。下面举几例说明。 例1,专利期间(有效期)的起算 《专利法》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条规定,专利权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。依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专利权的期限却是倒计时,自申请日起计算。从申请日至公告(授予),申请人的等待,虽然不能说是漫漫长夜,但却颇费时日。为什么专利期限的计算要倒计时?这是因为从申请日到公告日(授予),申请人的利益需要保护。对专利的侵权,不一定都发生在专利权授予之后的时间段。《专利法》第六十三条第1款第(二)项规定的先用权,就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的。 例2,承诺期间(有效期)的起算 《合同法》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:“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。”但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十四条,承诺期限的起算却采取了倒计时。比如,北京的甲方以信件的方式向南京的乙方发出要约。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0天。信件载明的日期是1月1日。要约1月5日送达,即要约5日生效,但承诺期限却要从1日开始计算。承诺期限的截止日期是1月11日。为什么如此?这样做是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,使其规避了要约的迟延风险。 比如,甲方有一批鲜活产品,保鲜期为15天,他审时度势,在给异地乙方发出的要约中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,即乙方应当在10天之内送达承诺。这样还可以保留几天的运输时间。如果不倒计时,而从要约到达的时间为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,要约人就可能非常被动。如要约可能15天才到达乙方。 例3,合同生效时间的起算 《民法通则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,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,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。如果无权代理人代理实施的行为是签订合同,被代理人承担的责任自然是合同责任。这里存在倒计时的问题。比如张三于3月1日擅自代理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。3月15日,甲方的追认通知送达至乙方。追认通知(单方法律行为)于3月15日生效,而合同(双方法律行为)却是在3月1日生效的。之所以如此,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。 比如,在3月2日,即签订合同的第二天,乙方就发了货,如果甲方不追认无权代理人的行为,损失当然由乙方自己承担。如果甲方追认,追认通知在15日到达,合同不能在15日生效,只能在1日生效。否则2日发货的行为就得不到保护。 凡是追认行为,都存在倒计时的问题。
二、一算三不算 —为考生总结的四句话 期限包括期日和期间。关于期间的计算,有不少考生搞不清楚。我总结了四句话帮助大家掌握: 1.从开始当日计算的,当日 不计算在内; 2.从次日开始计算的,次日要计算在内; 3.从行为成立之日计算的,当日不计算在内; 4.从履行期届满计算的,届满之日不计算在内。 以上四句话,通过四个事例来解释。 “人鬼情未了” 1995年6月17日下午二时,张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,生不见人,死不见尸。张某的妻子李某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,问:哪一天为满二年的最后一天?最早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? ———《民法通则》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,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,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。 满二年的最后一天,是1997年的6月17日。这里用上了第一句话:“从开始当日计算的,当日不计算在内。”《民法通则》第154条第2款规定:“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,从规定时开始计算。规定按照日、月、年计算期间的,开始的当天不算入,从下一天开始计算。” 计算公式为:1997年6月17日减去1995年6月17日,等于二年。 1997年6月17日23时45分,突然有人敲李某的门。借着月光,李某以为人鬼殊途的丈夫张某突然出现了。昏迷中悠悠醒来的李某,第一句话是:“人鬼情未了!” 最早提出申请的那一天,是1997年的18日。至1997年6月17日24时才满二年。到24时,张某未现踪迹,才能申请。 “生死两茫茫” 1991年5月10日,冯某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,黄鹤一去不复返,十年生死两茫茫。冯某的丈夫王某一夜悠悠醒来,问律师:何时为满四年?最早哪一天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? ———《民法通则》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,下落不明满4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。 《民通意见》第28条规定:《民法通则》第23条第1款第1项中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,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。 四年的最后一天是1995年5月10日。这里用上第二句话:“从次日开始计算的,次日要计算在内”。计算的公式是:1995年5月10日减去1991年5月10日,等于四年。 申请宣告死亡最早的那一天,是1995年5月11日。 “鸡蛋脑壳碎” 刘某开玩笑,在2004年4月1日的早晨,敲了一下周某的脑壳。不料周某是罕见的鸡蛋脑壳,一敲就碎。一日早晨,周某悠悠醒来,喃喃自语:诉讼时效何时截止? ———人身伤害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(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除外)。《民通意见》第168条规定:“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,伤害明显的,从受伤害之日起算;伤害当时未曾发现,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,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。” 这里用上第三句话:“从行为成立之日计算的,当日不计算在内。”伤害行为是在2004年4月1日,不足一天,不应计算在内。最后一天是2005年4月1日。计算公式是:2005年4月1日减去2004年4月1日,等于一年。如果没有中断、中止事由,周某最迟应当在2005年4月1日起诉,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。 “绵绵有绝期” 2004年3月1日,王某借给刘某两万元,约定借期为一年。半夜时分,王某悠悠醒来。扪心自问:借期何时届满?诉讼时效何时截止? ———2004年3月1日,是开始的当天,不计算在内。故一年借期的截止日期是2005年3月1日。这里用上第四句话:“从履行期届满计算的,届满之日不计算在内。”故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是2006年3月1日。计算公式是:2007年3月1日减去2005年3月1日,等于二年。 以上四个公式,其实是一个公式:减去当日,即都是当日不计算在内,次日计算在内。承诺期限等期间的计算,亦如此。 |